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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标达电器有限公司出口“UL及图形”商标权的电源线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3-23 20:17:1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9年5月23日,宁波标达电器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电源线)。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UL及图形”商标的电源线元。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其“UL及图形”(海关备案号:T2018-66218)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电源线上使用的“UL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上述货物属于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决定当事人侵权货物(“UL及图形”商标的电源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梦见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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