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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鼎辉五金厂(普通合伙)擅自增设五金件的皮膜工艺案

※发布时间:2022-3-22 13:02:16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扬州发改委周冰图片被处罚人:余姚市鼎辉五金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6(1/1),执行事务合伙人:辉,地址:余姚市河姆渡镇东澄村。

  我局于2016年9月2日对被处罚人未经重新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增设五金件的皮膜工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9月2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东澄村,未经重新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增设五金件的皮膜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有皮膜槽2套,抛丸机3台,液压机10台,退火炉7台,以及其他辅助设施若干。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锯料退火抛丸皮膜(部分产品)成品。皮膜加工过程中有酸雾废气产生,无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生产性废水有配套废水收集池及委托装运处置措施。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污染防治》第九条第四款的:“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有:

  1、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负责人姓名等事实;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辉与被委托人是授权委托关系及身份等事实;

  3、2016年9月2日现场勘查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7张,证明被处罚人企业大门、液压机生产现场、退火炉加工现场、抛丸机加工现场、皮膜加工正在进行、草酸加工现场、废水收集池现场等事实;

  4、2016年9月2日对被委托人的调查询问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东澄村,未经重新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增设五金件的皮膜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有皮膜槽2套,抛丸机3台,液压机10台,退火炉7台,以及其他辅助设施若干。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锯料退火抛丸皮膜(部分产品)成品。皮膜加工过程中有酸雾废气产生,无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生产性废水有配套废水收集池及委托装运处置措施等为凭。

  2016年10月11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2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污染防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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