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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旅游攻略

※发布时间:2015-5-31 14:52:3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讯 国家旅游局近日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做了修改,主要涉及文件名称及一些细节问题。 其中,文件名称修改为《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参与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性活动;第六款修改为:严重旅游秩序的活动;增加“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作为第七款。第六条修改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

  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讯 国家旅游局近日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做了修改,主要涉及文件名称及一些细节问题。

  其中,文件名称修改为《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参与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性活动;第六款修改为:严重旅游秩序的活动;增加“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作为第七款。第六条修改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附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公共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性活动;

  (六)严重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良影响。必要时向、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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