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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丹东标准件有限公司姜家渡分公司擅自进行螺丝的加工生产案

※发布时间:2022-3-22 13:02:23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任雪案件被处罚人:余姚市丹东标准件有限公司姜家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H,负责人:黄瑞有,地址:余姚市梨洲街道姜家渡村诸家闸2-1号。

  我局于2016年10月26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螺丝的加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10月26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梨洲街道姜家渡村诸家闸2-1号的余姚市丹东标准件有限公司姜家渡分公司,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螺丝的加工生产。主要加工设备有搓丝机5台,冷镦机5台,抛光机1台,无配套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废水渗排外。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及《中华人民国保》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已构成违法。有:

  2、2016年9月26日现场勘查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4张,证明你厂搓丝机、冷镦机、抛光机正在使用等事实,

  3、2016年10月31日对你的调查询问一份,证明你在余姚市梨洲街道姜家渡村诸家闸2-1号的余姚市丹东标准件有限公司姜家渡分公司,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螺丝的加工生产。主要加工设备有搓丝机5台,冷镦机5台,抛光机1台,无配套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废水渗排外等事实,

  4、2016年11月14日监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废水渗排外,采水样经检测PH2.31,石油类1030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等为凭

  2016年12月13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2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建设项目无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予以关闭。”及《中华人民国保》第六十第一款第(二)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二)违反法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的,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起诉。